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仙游县重大项目决策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仙游县重大项目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健全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指县财政投资亿元以上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法定要求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项目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项目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项目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第五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各项目业主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决策事项,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重大项目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项目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项目决策事项资料。
第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项目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项目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项目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技术咨询程序包括环评、地灾、勘察、设计、水保、气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技术业务的编制、评估、论证、审查及报批(除国家、省、市、县规定可简化或减少的程序除外)。
第十三条 项目技术咨询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仙游县社会发展规划的整体发展思路。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咨询的组织与管理。县发改局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及仙游县发展规划,编制仙游县五年发展规划;县发改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报批。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审查、平衡及协调项目融资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土地预审、项目用地等环节的报批。县林业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林地审批及手续办理。县住建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环节的报批。县环保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环节的报批。县水务局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资源论证等环节的报批;其它涉及的部门负责协同建设单位完成相关环节的报批。
第十五条 勘察、地灾、水保、环评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技术咨询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必须按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咨询或设计机构对其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报批。重大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按照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开展相关法定程序、手续,达到手续完备后,依法实施。
第四章 法律咨询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重大项目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依法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决策实行法律咨询。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仙游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法律咨询的对象
(一)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
(二)县司法局及其他部门相关法律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法律咨询结束后,能够确定的事项,由项目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进行决策;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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