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仙游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闽环保函〔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水陆海统筹,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加快建设“人和业兴、彰文宜居”的美丽仙游。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20年,木兰溪流域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达100%和95%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在90%以上;主要湖泊水库Ⅲ类水质比例达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县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在60%以上;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现状,争取有所提升。
(二)到2030年,木兰溪流域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在95%以上;主要湖库Ⅲ类水质的比例达9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全县内河水质功能达标率在80%以上;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提升。
(三)主要流域、小流域及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详见附件1-3;建成区恶臭水体、地下水、近岸海域等水体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另行下达。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①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油、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发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配合)
②专项整治十一类重点工业污染源。持续加大对造纸、医药、食品(含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印染、涉重金属行业(含电镀、线路板、电子等行业)、化工、陶瓷、玻璃、钢铁、火电等十一类重点工业污染源专项治理和监管力度,推进十一类重点污染源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现有化工、皮革、涉重金属行业、印染企业必须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水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完成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提标改造,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③落实“工业进园区”等制度。新建化工、皮革、印染以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内,必须同步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涉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执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④强化各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仙港工业园、枫亭工业园、仙游工艺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利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2016年底前,各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或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⑤整治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行业。木兰溪流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在2016年6月底前予以取缔;对可采区内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的采矿(石)场,达到开采期限后应落实闭矿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措施,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的采矿(石)场必须限期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石雕、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和废石料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引导现有零散分布的石材企业进入石材集中加工区,实现石材企业污染集中控制。(县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局、国土局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①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8年底前,位于木兰溪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标准要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县住建局、水务集团牵头,县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配合)
②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鲤城街道、各乡镇集镇区、各产业工业园区要全面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市政管网全覆盖,实现排水大户(10吨/日以上)污水全面收集。(县住建局、水务集团牵头,县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配合)
③推进污泥规范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8年底前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应达90%以上。(县住建局、水务集团牵头,县经信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①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自2016年起,可养区内新建、改造、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求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满足规模化养殖要求和环保条件。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1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②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和专业户防治组织,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到203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5%以上。完善重大病虫害测报网络建设,开展植保植检新技术培训和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普查工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3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5%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提高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全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③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2017年底全面完成古洋水库、东溪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退耕(果)还林工作;缩小各水源保护区汇水流域内的蔬菜、果树、茶树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力推广节水栽培技术,积极发展规模绿色农业;沿海地区鼓励发展喷灌,引导发展抗虫抗药农作物品种。(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水务局等配合)
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升工作。严格落实《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推进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文〔2015〕133号)精神,到2019年全县所有村(居)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村(居)民参与积极性明显提高,农村卫生环境治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⑤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制定执行《仙游县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全县各乡镇集镇区污水全部收集,并得到有效治理;全县山区乡镇70%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平原、沿海50%的农村生活污水实现集中处理;到2030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全面得到有效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分年度制定实施《仙游县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街道),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配合)
②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审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对工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各类工业企业项目。木兰溪木兰陂以上流域范围内禁止新(扩)建化工、涉重金属、造纸、制革、琼脂、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需排放相应不达标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我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水务局负责)
2.优化空间布局
①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 号),结合《仙游县“十三五”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县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和工业进园区工作。对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污染型工业企业,要逐步予以调整、搬迁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污染型工业企业在2018 年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定位搬迁入园;建成区外的污染型现有工业企业在2022年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定位搬迁入园,逐步实现全县工业企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各产业园区有关规划相协调的目标。(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局、发改局等配合)
③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认真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136号)精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规划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在水域内不得随意设置排污口,不得随意在水域上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点水库、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县规划局、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国资办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①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水务局等配合)
②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冲厕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配合)
③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作用水。(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农业局等配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①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016年底前,严格落实建立县、乡镇二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 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89亿立方米以内。(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等配合)
②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①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等配合)
②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对年取用地表水在100 万立方米以上和年取用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改、扩)建取水项目,应安装取水计量远程实时监控设施,监控信息纳入市、县水资源管理系统。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县经信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③加强城镇节水。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否则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到2018年全部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公共建筑优先使用感应式水龙头和中水,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改造更新,2020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7%以内。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县住建局、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
④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山地雨水集蓄工程,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县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①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县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水文局等配合)。
②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控制在木兰溪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常规服从应急”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流域与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严格实施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务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木兰溪、仙水溪、枫慈溪等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编制《水质达标实施方案》,识别超标因子,分析主要污染源,提出达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并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按照县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县环保局、水务局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①建立、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木兰溪流域内各产业园区、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报备工作。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并适时按相关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县环保局牵头,县应急办、经信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配合)
②落实重点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木兰溪流域内工业企业要建设容积足够大的自流式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全收集、全处理;二是各产业园区要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化工园区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推进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三是各产业园区要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拦截、降污、导流及公共应急事故池等设施,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建立可关闭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四是各产业园区要建设(利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污水接管率达100%;五是落实园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规划环评中提出的各项规划控制措施,杜绝防护区内新建敏感目标,落实各项废转方案或征迁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①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环保局、住建局负责)
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县农业局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①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住建局、环保局、卫计局、水务集团负责)
②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供水厂出水水质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全县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县水务局、住建局、环保局、卫计局、水务集团负责)
③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④2018年底前,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实现全部收集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务局等配合)
⑤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乡镇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2016年底前,县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环保局、水务局负责)
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县水务局、水务集团牵头,县环保局、卫计局等配合)
⑦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商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2.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大坪、林井等富营养化倾向湖库的入库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等措施,到2020年,富营养化水平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整改,重要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牵头,县农业局等配合)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4.保护水体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整改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溪(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抓好木兰溪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绿化、林分修复、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工作,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的能力。强化木兰溪干流两岸一重山及一级支流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位林地的保护力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禁止畜禽养殖、采石取土、筑坟,禁止占用征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林地,限制林木皆伐,提倡渐伐、择伐等可以保持森林保水蓄水的采伐方式。(县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农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①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强化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的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全县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县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县水务局、住建局等配合)
②开展主要河口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枫慈溪等河口的综合治理和整治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违规洗砂治理、红树林种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林业局、交通局等配合)
2.保护海洋生态
①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按照莆田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及省、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加强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工作,监视赤潮、风暴潮发生、发展动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队伍拉得出去、用得上来、取得实效,基本符合“灾前防、灾中减、灾后复”的赤潮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要求。(县农业局负责)
②综合整治近岸海域环境。继续开展重点渔村、渔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海岸带环境和海漂垃圾整治工作,一是抓好海洋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巡查,进行日常管护;规范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对非法建筑设施进行拆除;组织海上保洁队清理垃圾,定期将其运往指定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深化养殖区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市、县批准实施的养殖规划,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在养殖集中区、育苗场开展渔业生产环境综合整治。(县农业局负责)
3.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海湾内围填海项目。(县农业局负责)
(七)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①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充分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②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①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阶梯价格制度。供水单位应制定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认真落实抄表到户工作,完善城镇居民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②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价格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逐步调整到位。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水价调整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否则不得调整水价。企业采用河道、湖泊原水的,其原水水价可参照自来水调整制度,建立起阶梯原水水价制度。(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③加大投入,落实资金保障。加强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加大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水库供水价格,有效支撑治理工程资金。(县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④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水务集团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①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人行、金融办、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②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①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县发改局、人行、金融办牵头,县经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配合)
②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落实《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水质目标与生态补偿金分配挂钩。(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配合)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1.加大执法力度
①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监督。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环境违法问题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环保局负责)
②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闽环发〔2014〕24号)精神,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案件,对环保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给予必要支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公安局等配合)
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法院等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①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溪流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②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一是加快监测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购买仪器设备,提升监测能力,扩大海洋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率,加快推进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化系统LIMS建设,实现现有资源优化及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手段。二是加大环境监测用房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在2016年6月前完成县环境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三是开展计量认证扩项评审工作。积极开展计量认证扩项工作,覆盖水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需求。四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培训重点,加大实训力度,努力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全面带动提升监测人员素质。五是积极打造海洋环境信息发布平台,充分运用报刊、网站等环境信息公开载体,科学指导用海单位建设和养殖渔民生产。在我县海域中,科学布局合理的监测网点。(县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2016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县委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辖区《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环境质量状况季报》及《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卫计局、农业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水环境保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于2016年2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环保局,分年度重点工程清单应于上一年度的10月份前书面材料报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县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资办配合)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乡镇以及各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乡镇长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配合)
(六)加强督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
附件:1.主要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小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3.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目标清单
附件1
主要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
序号 |
所属 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 水体 名称 |
断面 名称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现状 |
2020年目标 |
超标指标 (超标倍数) |
超标 原因 |
预计达标年度 |
备注 |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3年 |
2014年 |
||||||||||
|
1 |
木兰溪 |
木兰溪 |
木兰溪 |
蒋隔 |
118 |
32 |
44.7 |
25 |
28 |
13 |
Ⅰ |
Ⅱ |
Ⅱ |
/ |
/ |
/ |
|
|
2 |
木兰溪 |
木兰溪 |
木兰溪 |
西台桥 |
118 |
38 |
24.8 |
25 |
21 |
48.7 |
Ⅲ |
Ⅲ |
Ⅲ |
/ |
/ |
/ |
|
|
3 |
木兰溪 |
木兰溪 |
木兰溪 |
石马桥 |
118 |
47 |
46.5 |
25 |
21 |
42.2 |
Ⅲ |
Ⅲ |
Ⅲ |
/ |
/ |
/ |
|
备注:超标指标(超标倍数):与水质目标相比,计算超标倍数,填写格式如“氨氮(0.56)”。
附件2
小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所在 流域 |
小流域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2014年 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备注 |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7年 |
2020年 |
|||||||
|
1 |
鲤南镇 |
木兰溪 |
瑞溪 |
东渡桥 |
118 |
40 |
59.40 |
25 |
21 |
5.76 |
劣Ⅴ |
Ⅴ |
Ⅳ |
|
|
2 |
赖店镇 |
木兰溪 |
柴桥头溪 |
科山桥 |
118 |
44 |
13.70 |
25 |
19 |
59.10 |
劣Ⅴ |
Ⅴ |
Ⅳ |
|
|
3 |
盖尾镇 |
木兰溪 |
木兰溪 |
前连桥 |
118 |
48 |
57.12 |
25 |
21 |
3.40 |
劣Ⅴ |
Ⅴ |
Ⅳ |
|
|
4 |
郊尾镇 |
沧溪 |
沧溪 |
石牛闸 |
118 |
50 |
10.35 |
25 |
18 |
8.55 |
劣Ⅴ |
Ⅴ |
Ⅳ |
|
|
5 |
枫亭镇 |
枫慈溪 |
枫慈溪 |
霞桥 |
118 |
51 |
15.0 |
25 |
14 |
37.0 |
劣Ⅴ |
Ⅴ |
Ⅳ |
|
|
6 |
园庄镇 |
枫慈溪 |
枫慈溪 |
东宅桥上移 |
118 |
44 |
57.0 |
25 |
12 |
34 |
Ⅲ |
Ⅲ |
Ⅱ |
|
|
7 |
园庄镇 |
枫慈溪 |
枫慈溪 |
安兜桥 |
118 |
44 |
58.97 |
25 |
12 |
30.34 |
Ⅲ |
Ⅲ |
Ⅱ |
|
|
8 |
大济镇 |
木兰溪 |
大济溪 |
大济桥 |
118 |
37 |
5.6 |
25 |
22 |
12 |
Ⅲ |
Ⅲ |
Ⅱ |
|
|
9 |
度尾镇 |
木兰溪 |
木兰溪 |
古濑桥断面 |
118 |
35 |
42.78 |
25 |
25 |
22.63 |
劣Ⅴ |
Ⅴ |
Ⅳ |
|
|
10 |
榜头镇 |
木兰溪 |
仙水溪 |
坝下桥 |
118 |
46 |
2.48 |
25 |
24 |
9.00 |
劣Ⅴ |
Ⅴ |
Ⅳ |
|
|
11 |
龙华镇 |
木兰溪 |
龙华溪 |
三象大桥 |
118 |
36 |
5.41 |
25 |
19 |
9.53 |
劣Ⅴ |
Ⅴ |
Ⅳ |
|
|
12 |
钟山镇 |
延寿溪 |
延寿溪 |
湖亭桥断面 |
118 |
47 |
52.09 |
25 |
30 |
59.57 |
劣Ⅴ |
Ⅴ |
Ⅳ |
|
附件3
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目标清单
|
地市 |
所属 流域 |
所属 水系 |
所在水体名称 |
水源地 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万人)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类别 |
水质目标 |
监测指标数量 |
主要超标指标 |
超标原因 |
保护区划分情况(未划分、已划定、是否批复) |
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项目情况 |
预计达标年度 |
备 注 |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3年 |
2014年 |
|||||||||||||||
|
1 |
木兰溪 |
木兰溪 |
苦溪 |
古洋水库 |
湖库 |
12 |
118 |
42 |
7.9 |
25 |
20 |
0.2 |
Ⅱ |
Ⅱ |
Ⅲ |
64 |
无 |
/ |
闽政文〔2012〕137号 |
/ |
||
|
2 |
木兰溪 |
木兰溪 |
柴桥头溪 |
赖店镇东溪水库 |
湖库 |
12 |
118 |
44 |
57.4 |
25 |
17 |
43.5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12〕137号 |
/ |
||
|
3 |
闽江 |
大樟溪 |
粗溪 |
石苍乡金钟水库 |
湖库 |
36 |
118 |
44 |
21 |
25 |
36 |
57.9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12〕137号 |
/ |
||
|
4 |
木兰溪 |
木兰溪 |
仙水溪 |
双溪口水库 |
湖库 |
10 |
118 |
41 |
37.3 |
25 |
28 |
52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12〕137号 |
/ |
||
|
5 |
木兰溪 |
木兰溪 |
中岳溪 |
蒋隔水库 |
湖库 |
4 |
118 |
32 |
43.1 |
25 |
28 |
45.5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6 |
东南 诸河 |
枫慈溪 |
枫慈溪支流 |
文子水库 |
湖库 |
2 |
118 |
49 |
43.7 |
25 |
14 |
42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7 |
东南 诸河 |
枫慈溪 |
枫慈溪支流 |
古马山水库 |
湖库 |
0.5 |
118 |
45 |
18.4 |
25 |
11 |
42.4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8 |
木兰溪 |
木兰溪 |
龙华溪 |
林井水库 |
湖库 |
2 |
118 |
38 |
43 |
25 |
19 |
16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9 |
木兰溪 |
木兰溪 |
仙水溪 |
丰收水库 |
湖库 |
3 |
118 |
45 |
44.6 |
25 |
28 |
1.1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10 |
木兰溪 |
木兰溪 |
延寿溪 |
林泉安水库 |
湖库 |
0.8 |
118 |
45 |
54.3 |
25 |
32 |
40.4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11 |
木兰溪 |
木兰溪 |
延寿溪 |
龙潭水库 |
湖库 |
0.6 |
118 |
50 |
25.6 |
25 |
38 |
26.5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
|
12 |
大樟溪 |
大樟溪 |
大樟溪 |
大坪水库 |
湖库 |
0.3 |
118 |
44 |
36.6 |
25 |
34 |
6.7 |
Ⅲ |
Ⅲ |
Ⅲ |
33 |
无 |
/ |
闽政文〔2007〕243号 |
/ |
备用 |
|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