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办〔2016〕38号 成文日期:2016-06-08)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仙游县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井室、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二、依法批准的有关市政消火栓消防专项规划,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一)县水务局承担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职能,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各建设单位对新建市政项目消防栓进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将建设经费、维护经费分别下拨给县住建局和县水务局;

  (三)县规划局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关系,在进行规划审批时,把消火栓建设纳入道路建设的总体规划,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四)县自来水公司做好消防供水保障工作和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其所承担的维护费用予以纳入财政预算;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检查和测试,建立水源档案,加大对非法使用、圈占、破坏市政消火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消火栓使用过程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及时函告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市政消防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及时函告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进行增设、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同时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

  三、市政消火栓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县公安消防大队书面应当报告县政府,并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四、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的交通隔离、防护栏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使用。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五、县自来水公司作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制度;

  (二)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并做好记录;

  (三)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县水务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和分布图等资料。

  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以外的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及维护工作由所在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火栓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督促有关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市政消火栓,不得将市政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占用市政消火栓的,必须经过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水务局同意,限期由迁移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建或恢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函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

  八、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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