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五条 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国土局、水务局共同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要积极争取省、市项目管护补助,县、乡镇(街道)根据财力情况和管理实效予以适当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行政村(居)也应筹集相应的资金,用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原则给予补助。各行政村(居)管护成效不明显、未组织村民冬春修的,不得享受县财政奖励补助。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1.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2.建立巡查制度。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应指导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期汇报工程运行情况。
⑴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
⑵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
⑶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日常巡查,非汛期每两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
⑷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
⑸河道堤防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汛期每半个月一次,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
3.建立维修管护制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用水户协会等管护主体每年要结合农时,在冬春修期间组织除草和清淤,暴雨前后应及时清理杂物;对管护人员巡查中发现工程损毁的要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4.建立管护人员制度
⑴管护人员配置。管护人数视实际情况而定,每个行政村(居)应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管护人员,其中一名由农民技术员兼任,同时各类管护人员可根据任务情况兼职使用,也可由库、塘巡查员兼任。
⑵管护人员条件。管护人员原则上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热爱工作;二是必须常年在家的人员。
⑶签订管护协议。管护主体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落实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把管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水利技术员、工程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行业管理,规范管护机构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县民政局负责村级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登记、备案登记及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在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影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从事影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我县灌溉用水由县级统一调配,各乡镇(街道)、灌区管理单位要管护好灌区内的水利设施,以保证灌区内的灌溉用水。
第十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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