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仙游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6〕1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科学、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灾后重建工作取得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灾后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
(三)群众自救、政府帮扶。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方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救助、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四)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倒房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灾民所在乡镇及村进行公示。
三、目标任务
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重建户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今后原则上,上半年受灾的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具体完成时间结合实际确定。
四、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禁建区以外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受灾前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五、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一)补助支持政策。在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25万元补助基础上,县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25万元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享受造福工程或农村危房改造相应政策;对农村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的旧宅基地复垦后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
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县国土局协同县规划局负责重建选址,重建选址涉及地块由乡镇、村(居)负责调整。各乡镇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县国土局、规划局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
(二)鼓励集中重建。集中重建是指安置20户以上重建户的集中重建点,享受集中重建的相关政策:1.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2.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予以补助。3.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县交通局把小区对外连接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县水务局把小区通水列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补助;广电网络仙游分公司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县供电公司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三)鼓励引导重建户到城镇购买住房。对因灾倒房、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县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二是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三是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享受有关落户政策,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四是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禁建区内的居民住房倒损需重建或安置的,引导到城镇购房,并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即在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25万元补助基础上,县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1.25万元补助。
六、明确部门职责任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
(一)县民政局:1.牵头负责灾后农房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工作。2.甄别贫困户、一般户等重建户家庭经济条件类别。3.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发放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负责因灾倒房、危房重建对象重建档案,并提交县国土局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危房鉴定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5.审批确定因灾倒房、危房重建对象。6.为要到城镇购买住房的因灾倒房、危房的重建对象出具重建对象证明。
(二)县住建局:1.组织农村住房受损情况排查,认定修缮和重建对象,报县民政局审批确定。2.负责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灾后重建进展情况通报,并抄报县民政局。3.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县商务局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4.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三)县规划局: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协同县国土局做好重建选址工作。
(四)县国土局:1.认定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户。2.收集并定期通报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进展情况,并送县民政局。3.乡镇国土所负责对农村住房重建对象实施“一户一宅”政策进行审查。4.负责组织做好集中重建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5.做好用地审批,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建设,不超过3层。6.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依重建户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的乡镇,依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7.为要到城镇购买住房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建对象出具重建对象证明。8.统一管理重建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一户一档。重建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户重建申请、户籍和家庭人口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因灾倒房证明(因灾危房鉴定证明、因地灾威胁搬迁证明)、无其它住房证明、拆除危旧房退宅还耕承诺书、重建宅基地面积控制承诺书和重建对象审核审批公示情况等。
(五)其他部门:县农业局做好造福工程政策落实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县发改局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县交通局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县金融办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县审计局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七、把握关键步骤环节
(一)认真核准重建对象。县政府组织民政、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对农房倒损情况进行核查,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房、危房重建对象由受灾户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审批确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对象由受灾户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住建局审批确定。集中重建点选址由县规划局负责把关。
(二)强化重建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要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加强民生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重建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责任要到位。集中重建由县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村(居)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县政府建立责任挂钩制度,由县直有关部门挂钩乡镇,帮助督促挂钩地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将灾后重建工作作为考核乡镇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重建任务的乡镇分管领导给予问责。二是政策要到位。各级补助配套资金、减免扶持政策要切实落到实处。三是宣传要到位。要把各级政府灾后重建政策措施原原本本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用好用足政策。四是公开要到位。重建户的审批、重建资金的补助要及时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是督查要到位。县民政、住建、国土、规划、效能等部门要组织检查小组,对各乡镇重建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进行督查,并作定期通报。
《仙游县农村居民住房灾后工作方案》(仙政办〔2011〕147号同时废止。
仙游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