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办〔2016〕100号 成文日期:2016-1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发〔2015〕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5〕89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2025年前,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与配置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计服务,完成卫计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1名乡村医生。边远山区、空白村或常住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置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发改局)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在村卫生所执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以上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在城镇化建设“撤村改居”前已审批设置的村卫生所,对已取得执业证书聘用在岗的乡村医生,经县卫计局批准,可在原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注册执业。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每年定期考核制度,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公示。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群众满意度,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 

  (三)推进“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公建民营”村卫生所。根据村卫生所服务人口或服务范围设置中心村和一般村卫生所,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可适当放宽)。 

  结合上级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县财政足额予以资金配套。加大“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力度,提升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水平。在去年书峰、园庄、赖店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村卫生所一体化建设,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投资新建或在原有村委会、学校、敬老院等集体公共房屋改造扩建,产权归集体所有,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 

  “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应承担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财政补偿政策、考核指标等管理要素要予以公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进驻。常住人口较多、设置多个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应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择优确定至少1个村卫生所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四)推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要求,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村卫生所执业。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入驻“公建民营”村卫生所、优先担任村卫生所法人,优先纳入紧密式一体化管理、优先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职业化转变。(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五)加快乡村医生人才培养 

  2016—2020年继续采取“订单定向”方式,每年按要求选送人员参加由莆田卫生学校农村医学专业学习,并适当增加边远山区、空白村乡村医生的培养名额。对既往已具备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的社会人员,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择优进入幸福家园村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老龄化严重或空白村卫生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人员结构。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按照省定培训方案组织乡村医生采取集中面授、县乡对口支援、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同时由乡镇卫生院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技术、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的指导。鼓励乡村医生对传统医学的继承和发扬,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启动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开展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调养服务,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六)完善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原则上一村一所,乡村医生实行集中式执业管理,村所负责人要使用村卫生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做到“五统一、两独立”即村卫生所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探索全面管理型一体化模式,参照紫泽社区做法直接在中心村设置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为乡村医生统一发放工资,直接负责财务和药械采购。2017年底前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力争达到20%以上。边远山区可按照全面管理型一体化模式设置分站,由县财政对人员工资待遇和设施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扶持边远山区医疗卫生事业。对不愿意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允许其在乡村独立开设村卫生室,参照个体诊所管理模式,名称为乡镇名+行政村名+乡村医生名字+卫生室,主要从事基本医疗工作,不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取消其所有绩效津贴、养老保险和医疗责任险等政府补助。县卫计局要加强其医疗服务执业行为监管,重点加强静脉给药管理,严禁滥用抗菌药物和激素,对达不到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 

  (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进一步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基本药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价格的村卫生所,可认定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并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8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情况统筹使用补助经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按8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岗位津贴制度。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按照每所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对村卫生所正常运行所需的信息网络和软件维护等经费给予专项补助,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对扎根在边远山区的乡村医生发放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其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各项补偿政策应适当倾斜长期驻扎边远山区和人口较少行政村的乡村医生,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计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力争边远山区乡村医生年政府补助不低于1.2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八)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政策 

  按照自愿原则,对从事卫生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并经县卫计局注册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莆政办[2014]167号)文件精神,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为提高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抗风险能力,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2]62号)文件精神,以村卫生所为单位组织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村卫生所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基数,市财政每所补助提高到200元,县财政每所补助提高到300元,每名参保乡村医生个人缴纳保费300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九)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证明,县级卫计部门予以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退岗乡村医生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工作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给个人。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对于1个行政村只有1名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则需经县卫计局审批后,继续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十)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以乡村医生为代表的服务团队与辖区居民签约,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中的重点人群全部纳入家庭签约服务包,拓展服务覆盖面,提高群众公共卫生服务获得感。探索建立签约服务收费制度,按人均50元的标准试行设立签约服务费,对履约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15元、签约居民支付20元,并对签约居民当年度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列入乡村医生考核范围。稳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职能。进一步规范高血压、糖尿病基层就诊全额保障药物管理工作,合理引导群众在村卫生所诊疗,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就医现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县卫计局要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与绩效考核,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医改办) 

  (二)落实资金投入。要大力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边远山区等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所有津贴补助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医改办,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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