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五老)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优抚医疗补助经费的效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制定的《仙游县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6〕77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优〔2007〕299号)精神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属地管理;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3.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制度相衔接;
4.严格标准、量入为出、保障适度、逐步调整;
5.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补助对象
第三条 可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1.重点优抚对象,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民兵民工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
2.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上述二项规定人员以下统称为医疗补助对象。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医疗补助资金采取部分发放和建立基金统筹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
1.部分发放:每人每年180元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医疗补助对象(不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用于其平时的医院门诊开支;
2.建立基金统筹使用:剩余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建立本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医疗补助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第五条 根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住院的医疗补助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医疗待遇后,剩下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方式给予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对象的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给予县级医院按80%,省级以上医院按60%比例补助,当年度住院医疗补助费累计封顶线为40000元。
第六条 医疗补助对象大病特殊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按特殊门诊医疗费总额的80%比例予以补助,当年度累计大病特殊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在基金结余额度许可下,原则上每两年给予医疗补助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医疗补助对象健康档案,做到相对准确地掌握医疗补助对象的健康状况。
第四章 优抚医疗补助费报销程序
第八条 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1.医院住院结算发票;2.优抚医疗补助证(或军人残疾证);3.户口簿(或身份证),最后到县民政局审核补助城乡住院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大病特殊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1.特殊门诊费用结算表;2.优抚医疗补助证(或军人残疾证);3.户口簿(或身份证),最后到县民政局审核补助大病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由委托人代办核报医疗补助费的,需增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对象凭优抚(五老)医疗补助证、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或“五老”人员定补证及身份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对象在县医院住院或门诊期间,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待遇。
第十三条 承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补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现阶段财政部门按照本县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并按省、市、县三级分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民政部门应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和发放业务。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并尽量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县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补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卫计局、财政局、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仙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4日实行的《仙游县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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