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任务分解的通知》(莆政办〔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特别是有效开展就近就地市民化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扩大政策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促进地区均衡。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县对乡镇(街道)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各乡镇(街道)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调动乡镇(街道)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保障既有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落实责任分解
各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政策的落实。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各单位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落实中职教育学生免学费政策,并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中职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补助政策助学金。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在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经费分担机制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各级各类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编办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全县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跨乡镇(街道)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在原户籍地区领取相关待遇;农业转移人口在本乡镇(街道)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在本乡镇(街道)内继续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享受财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县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在安排上级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
(五)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财政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安排资金,落实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及社区服务能力,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乡镇(街道)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乡镇(街道)倾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助单位:县公安局、农业局
(六)落实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关于落实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动态跟踪各乡镇农业转移人口和乡镇财力水平,及时对接省、市财政对地区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上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供参考。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适当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乡镇的财力保障。同时进一步强化跟踪各乡镇财力支出的监督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的有序进行。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县财政要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各单位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转移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加强对农民财产的物权保护。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现阶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给予合理补偿;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财政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县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及民生保障落实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局、住建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共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的落实。人口流入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五、强化评估督导。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乡镇(街道)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倾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要相应压减资金规模,形成约束性的奖惩激励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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