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的要求,结合省市工作部署,县政府对2018年前(不含2018年)发布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涉及产权保护、涉税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仙政土〔2005〕108号)。
(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激励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08〕91号)。
(三)《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仙政文〔2012〕33号)。
(四)《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3〕63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一)《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工艺美术行业税收征收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仙政文〔2012〕129号)。
1.涉及税务部门名称的修改: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统一修改为“县税务局”。
2.涉及著名商标制度内容的修改:将第十三条中“对不按最低应纳税额缴税的,在申报驰、著、知名商标、品牌产品、知名字号或工艺类职称评聘时,有关部门不予盖章证明;”修改为“对不按最低应纳税额缴税的,在申报驰名商标、品牌产品、工艺类职称评聘时,有关部门不予盖章证明;”;删除“对需要申报著名商标的纳税人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超过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纳税证明”。
(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仙政文〔2016〕43号)第二点进一步明确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职责中“县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县税务局”。
(三)《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17〕98号)删除第十一条:“投标人须为莆田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且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投标人必须3家(含3家)以上(若潜在投标人在莆田市注册登记少于3家,可放宽为莆田市外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四)《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仙游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的通知》(仙政办〔2015〕75号)中多处“地税局”、“地税部门”统一修改为“税务局”、“税务部门”。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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