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康复救助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的康复需求。
第四条 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康复服务是指: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第六条 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0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1周岁。
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第七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省财政对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县财政对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7-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按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不超过6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照县残联、财政局等部门印发的《仙游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仙残联〔2017〕53号)规定执行,以下简称《辅具补贴细则》。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以及上级的意见,逐步提高适时调整康复救助补助标准。
第九条 康复救助补助仅用于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给予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第十一条康复服务补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或县残联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到县残联或县残联指定的服务窗口填写《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残疾儿童户口簿或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委托人与残疾儿童的关系;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名并摁指纹。
第十二条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的申请,按照省残联等3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闽残联康复〔2016〕166号)执行。
第十三条 申领本县康复救助补贴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省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本县户籍的残疾儿童需要到省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报销时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的证明。
第十四条 县残联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过电话或信息告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确定受助对象和救助额度。
城乡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救助,按照《仙游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仙政办〔2012〕192 号)规定的程序认定,并持《仙游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书》和相关材料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康复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七条 康复救助补助凭票据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监护人到县残联报销康复救助费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辅具适配验配单(文件规定需经评估的辅具)等。
(二)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由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受理康复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的,可以出具盖“莆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章”印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医保结算单。
补助款由县残联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管理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执行。享受政府补贴的公建民营康复机构及公益性康复机构按照成本补偿或部分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特殊教育机构管理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同时,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三条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第二十四条 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