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02-22)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仙游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分类〔2022〕1号)、《莆田市餐厨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莆田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莆餐厨组〔2019〕1号)、2019年7月26日通过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的人员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管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县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生活垃圾分类屋管理进行有偿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垃圾实行统一处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仙单位)、社会团体、驻仙部队、个体工商户、营运车辆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员、暂住人员)等,均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凭民政或残联发放的有效证件,可按相关规定给予减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建设局《关于仙游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批复》(莆市价〔2006〕43号)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定额标准收缴(收缴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机构,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垃圾分类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收费方式及代收单位 

  (一)在县城供水区内,凡使用自来水表的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均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一表多户和自备水源用户,由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核定具体户数后按照相应的收缴标准收取。 

  (三)个别营业店铺、早晚夜市摊点、室外大排档由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收缴。 

  (四)市场服务中心管理的国有农贸市场内的各种固定和流动摊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代收,并签订协议。其他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属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收。 

  (五)营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通部门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八条  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工作。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实行垃圾统一处理区域,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进行核实及委托代收单位,统计并提供未按要求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垃圾处理费收费票据的发放与核销。 

  (二)各相关代收单位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收,做好应收尽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核实上报的各单位(或商业网点、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支监督管理。 

  (四)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实行垃圾统一处理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私立学校、幼儿园)在校发放工资的人数、学生总数、寄宿学生人数。 

  (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实行垃圾统一处理区域内的城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户数。 

  (六)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实行垃圾统一处理区域内县城建成区内各社区(村)的具体户数,并协同查处一表多户和自备水源户数的虚报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督促自来水公司根据自来水表入、销户情况及时提供变动数据报送县城市管理局,并根据县城市管理局提供的城区水表用户的收缴数额,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予以足额代收;负责自备水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八)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各单位数据变动情况,实行滚动收缴管理。 

  第九条  票据使用与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按有偿服务方式出具的税务统一发票,由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为准。 

  (二)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可凭缴款单到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站换取税务统一发票。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全额转入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代收单位必须全额上缴,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代收单位代收额8%的征收手续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后除返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其余全额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垃圾分类屋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拒不执行者,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等部门每年应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各乡镇生活垃圾处费的收缴标准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10〕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仙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表 

 

  附件 

  仙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表 

收缴对象

单位

收缴标准

备     注

常住户数(户)

10元/户·月

 

寄宿生(人)

1元/人·月

费用由学校支付

旅店业(床)

5元/床

收缴额以70%的开户率计算

商业网点

30元/家

20m2以下的每月30元计征,超过面积按0.5元/m2计征

饮食业(家)

30元/家

按就餐面积(包括厨房的面积)征收,20m2以下的每月30元,超过部分按1元/m2·月计征

娱乐场所、服务业

按营业面积收缴

20m2以下的每月30元,超过部分按1元/m2·月计征

集贸市场(m2)

 

1元/m2·月

按营业面积征收

摊点(早市、夜市)

30元/月

(包括季节性摊点)每摊30元/月、大排档、冷饮摊点0.5元/桌·日,其它各种固定、流动摊按每天1元/摊位计征。

废品收购店(m2)

2元/m2·月

按营业面积征收

营运车辆(辆)

小车4元/月·辆

中巴8元/月·辆

大客车10元/月·辆

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莆田市区范围内)的车辆。

说   明

工业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中,由各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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