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资源保护与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2002〕文118号 成文日期:2002-08-12)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02年8月6日,福建省林业厅正式批复同意我县建立仙游大蜚山省级森林公园,其东西四至范围为:东至榜头镇古院山界,西至仙象公路界,南至环城路界,北至红霞溪、大蜚垄、富洋尖界,总面积1435公顷。为了切实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建设高品位的省级森林公园,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公园范围内的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蜚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山林,一律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严格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暂停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在大蜚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批准前。暂停审批公园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土地、建设等部门要与有关镇政府共同配合,制止公园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尤其是固定建筑物的建设。规划区内所有违章建筑的设施原则上应无条件拆除,确因服务游客需要的,经公园管理机构(在森林公园管委会尚未设立前由森林公园筹备处负责)同意,可以暂时保留,但必须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为了使县政府通往森林公园的主干道建设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决定暂停城东镇坝垅小区及文明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待通往森林公园主干道路线走向确定后,再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建设。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要抓紧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禁止在公园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林木采伐和采矿、取土、狩猎等活动,土地、建设、林业、地矿等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狩猎等行为,确保大蜚山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加快绿化步伐。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应尽快完成大蜚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火烧迹地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现有大蜚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多处采石矿坑,林业部门要抓紧做出绿化方案,及时完成矿坑绿化。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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