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
县政府原则同意县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局、体改办《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改制操作行为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
改制操作行为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和县委[1999]123号《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现就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形式、程序、标准、进度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改制的形式选择和适用对象
各企业可以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6)20号)规定精神,本着一企一策的改制原则,改制企业报主管局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局转报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以选择股份制、兼并、出售、托管、租赁、破产等形式。本意见适用于县内所有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与部门的职能责任分工
(一)关于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问题
企业在改制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担。具体补偿标准为:
1.为了鼓励再发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根据闽政(1996)20号和《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莆委发(1999)18号)精神,允许国有企业职工以置换身份取得的安置费购买企业股份,结合企业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固定工按不得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提取安置费。安置费提取后按职工工龄长短量化给职工,原则上用于认购企业股份。在改制期间,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认购股份的,而该股份又有其他股东愿意接收转购时,股份经企业同意后可以转让。职工一旦获得安置补偿后,就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内工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当地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原则上也应用于认购股份。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经核准后,要具体量化给职工的分配方案,原则上要经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主管局备案。
2.不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的企业,根据闽政(2000)
266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次性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在企业批准改制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其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3.实行破产的企业按《破产法》规定处置。非实行股份制改制企业的固定工在企业提足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各种预留费用后净资产还有结余的,根据闽政[1996]20号关于“安置费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文件规定的精神,可以给固定工加发不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经济补偿金。兑现增发6个月补偿金现金不足时,要待企业资产变现后予以支付。
4.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据闽政(2000)266号文件规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实行退出岗位休养政策。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养的职工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交纳,生活费、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提取并上交社保机构管理和发放。
6.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安置标准、安置方案由劳动局和主管局指导企业制定。
(二)预留各种费用问题
1.企业改制时,其改制前所欠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应从企业净资产中如数清偿。
2.预留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按每人600元提取,离休干部死亡按其病故时的前10个月离休费标准一次性提取,并交县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按照闽委老综[1998]006号文件要求,离休人员原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也一并提留。
3.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提取预留。根据闽政[1999]1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县上年度职工人均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暂委托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4.在职职工的医疗费预留。实行股份制改制企业按在职职工的总人数提取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交企业工会统一管理,专用于职工医疗费用。
5.遗属供养定期抚恤金预留。根据闽劳险(1994)50号文件的规定,遗属供养年限按12年计算,以实际供养人数提取,交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和发放。
6.伤残职工的安置,参照劳动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非因工致残或者患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1-4级伤残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发给抚恤费,发放标准按企业伤残职工生活费标准的240倍核定,不再按普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伤病残达到5-10级的职工,不能领取抚恤费,但可在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基础上,加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7.职工的档案保管,根据闽价(1996)费字17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保存职工关系档案每人每月10元,预留2年,交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其他资料的保管费每人每档一次性提取10元,由主管局、档案局、国资局按4:3:3比例分配,作为保管经费,由企业统一提取交纳。
8.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不再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劳保待遇和遗属供养待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继续向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职工安置补偿标准、预留各种费用总额由县劳动局、财政局、主管局核实后,给予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自土地变更问题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改制等,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划拨的需变更为出让的,企业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对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根据闽政(1996)20号和莆委发(199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返回企业作为企业安置职工费用;改制后的企业如果土地再次转让,则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3.在评估中按零值评估处置的企业土地使用权,须由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提供证明(如旧城改造拆除,或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等)。
4.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在完成与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土地变更申请报告经主管局同意、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由土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关于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土地,在当时征用时,不是一次性支付征地有关经费的,而是逐年支付“粮食补偿金”的,由县土地局、主管局根据仙游各乡镇实际情况提出一次性补偿方案,经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给被征地单位一次性补偿。但一次性给予补偿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年(即不得超过原协议议定的每年补偿标准的20倍),被征用土地单位获得一次性补偿金后,企业与被征地单位终止补偿关系。
(四)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处置、管理
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由企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凡涉及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评估。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告书报县土地局备案。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召集县土地局、审计局、主管局及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共同审核,审核后由县国资局出具资产评估确认书。评估确认书报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改制企业予以实施。县国资局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之后30日内要作出确认。
2.企业改制前后的经营成果划分和资产额度的确认时间点,原则上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3.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根据莆委发(1999)18号文件第八条第五点即“改制企业可将部分净资产分配给内部职工,职工必须用不低于分配资产额的资金增资入股”的规定,实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可以从企业安置预留剩余后的净资产中提取30%给职工配股,但企业分配给职工配股的资产,职工只有5年分红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国有。非实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的剩余资产,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国有,作为县国企改制资金。如果改制企业需要,经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计算借用给企业,但改制企业须向县财政局签订还款协议书和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确保每年向财政偿还30%以上所借用的资金本息,在三年内还清。
4.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对帐消案存的资产、剥离的资产及结余的净资产,拍卖国有企业产权的所得统一收归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专户,由县国资局、主管局共同管理,县审计局监督,收益全部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由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调度使用。
5.列入改制计划的企业不能按照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局规定的时限完成改制任务的(经审批延期除外),不论拖延时间多久,改革时的安置补偿标准不得高于原规定时限的安置补偿金标准。
(五)企业名称更换问题
企业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停止使用原企业名称,由主管局负责收缴原企业印鉴。需要保持原企业名称过渡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由改制企业与主管局签订过渡期协议书,明确在过渡期使用原企业名称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1.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体改办、农业局、县总工会、劳动局、土地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成员由县经贸局、国资局、劳动局、体改办、县总工会、审计局各抽调一名有关业务主办人员组成,县经贸局局长任主任,各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副主任。
企业改制的具体事务工作由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进程;负责落实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改制进展情况,提出工作的具体意见。各企业主管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2.企业改制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局负责组织企业实施。
3.上级有新文件新规定,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
仙游县经贸局
仙游县财政局
仙游县体改办
仙游县劳动局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