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登陆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当面申请:从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本机构送交。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本机构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3.邮寄申请:从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在信封上填写收件人“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受理申请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无法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办理答复
1.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构不予公开。本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其他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送达方式
1.邮政送达;
2.当面领取;
3.邮箱回复。
第六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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