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拒绝被动吸烟,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市委文明办 市爱卫办关于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活动的通知》(莆卫办发明电〔2021〕18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内全面禁止吸烟,若有室外吸烟区应规范设置。
(一)室内场所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50%以上的所有空间,不论该顶部、围挡、墙壁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
(二)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如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宾馆、旅店等。
(三)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如学校、托育机构、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等,及其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四)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缆车轿厢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在指定的吸烟区域或设置的吸烟室内设立吸烟区标志,如在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电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烟灰器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五)设置专(兼)职控烟监督员,负责监督管理本场所的禁烟工作,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六)积极主动创建无烟单位;
(七)管理单位要设置禁烟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标识。
第四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职责。
第五条 宣传、教育、文旅、交通、生态环境和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拒绝敬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在县辖区内,禁止在大众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