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仙政规〔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11-17)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游县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县、乡镇(街道)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二)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以改善环境卫生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主要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控制吸烟、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

  (四)组织动员城乡居民,推动卫生县城、卫生单位和卫生乡镇、卫生社区和卫生村社的创建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完成应当由县、乡镇(街道)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本级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完成本级爱卫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村(社区)在乡镇(街道)指导下,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村(社区)居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第八条  卫健、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公安、文旅、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完成各自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全社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我县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是: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增强每个公民大卫生意识;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其孳生场所,切断疾病传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环境卫生:城区全面推广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农村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理、无害化处理;下水道、排水沟畅通,无积水现象;主干道和背街小巷整洁卫生;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批准饲养的,应依法严格管理,农村实行圈养;无违章搭盖;城区公厕建成二类以上并符合卫生要求,农村公厕逐步改造成三格式或沼气式无害化厕所,卫生清洁。

  (二)室内卫生: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杂物;办公用品、家庭器具摆放整齐、无灰尘;卫生工具配备齐全;厕所整洁,无臭味、无蝇。

  (三)食品卫生:内外环境整洁,无蝇、无蟑螂;有专用消毒设备,生熟食品分开;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齐全;无霉变或过期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卫生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室内外卫生整洁。旅店业有专业消毒间,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清洁卫生,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通风好,用具清洁,做到一客一消毒;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室)客用毛巾、衣裤、茶具、拖鞋整洁,一客一换一消毒;歌舞厅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运行正常,设有吸烟室,厕所洁净。

  (五)灭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符合国家和全国爱卫会有关规定,使病媒生物的密度、病媒生物活动痕迹等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六)门前三包: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重点是:城镇要加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的“五项管理”,重点整治卫生死角、占道经营、违章搭盖、车辆乱停放、乱摆摊设点、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等;农村重点整治房前屋后乱堆放乱倒垃圾、杂土、杂物等,清理污水沟、死水潭、改造旱厕;以及省道、县道、镇道、村道两旁和溪流水渠边垃圾堆清理整治。

  第十三条  县、乡镇(街道)应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爱卫会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种属和孳生情况,科学指导除害防病活动,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级爱卫会。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四条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预防控制。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以下办法实行责任制: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临街店铺内,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动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路、铁路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住宅内由业主或者租户负责。前款办法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

  (三)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焚烧垃圾;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在公路、河道两旁等公共场所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土头等;

  (六)不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建立、健全卫生长效机制,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第十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月。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着重解决爱国卫生难点、热点及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应按照建设部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城镇要求,把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规划,提高卫生工作总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乡环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改革管理工作模式,推进市场运作机制,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卫生之家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和托儿所、中小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七)公交车、出租汽车、大巴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乡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县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各乡镇(街道)爱卫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可以进行劝导、监督、制止和举报。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监督平台,受理群众的建议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爱卫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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