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1101-1202-2024-00005
  • 发文机关: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5-10
  • 发文字号: 仙政办〔2024〕10号
  • 标    题: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仙政办〔2024〕10号
时间:2024-05-24 10:47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安委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受县食安委委托,负责对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考核;并会同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部署食安工作、食品安全基础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组织部署食安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村(居)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水平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做好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和信息抄告工作;协助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城市管理、发改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情况。

  (三)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覆盖率、包保督导完成率、督导问题发现率、督导发现问题整改率,以及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等情况。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开展的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五)即时性工作。年度国家、省、市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六)加分项。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七)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市食安办考核扣分、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以及其他在上级考核检查中被扣分等。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部门协作配合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对承担监管职能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重视情况。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部署、工作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落实部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情况。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全县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食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等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部门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县食安委、县食安办布置工作情况;支持配合县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信息通报等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县委和县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任务。

  (二)积极支持配合县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县食安委、县食安办布置的工作。

  (三)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安办组织制定、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市食安办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印发执行。个别数据统计截止日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八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的考核工作,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主要程序如下:

  (一)日常工作跟踪评价。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二)属地责任落实评价。县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抽检(或运用省市级抽检数据),综合形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组织部署、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县食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汇总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考核、“两个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会同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县食安委。

  (六)结果通报。县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

  第九条  对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对承担监管职能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县食安办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集中报送资料复核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开展。集中报送资料复核由各单位按照考评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后统一报县食安办复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重点等方式开展。

  (二)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评为主,县食安办复核。

  (三)对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县食安办形成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报县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85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6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其他食品安全相关网络舆情,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不力,影响莆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莆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A级,<90分且≥70分者为B级,<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所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监管环节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所监管环节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重要举措因在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前未有结论等原因,造成未能在本年度内加、减分(或降级)的,在下一年度考中予以加、减分(或降级)。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安办。县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由县食安委委托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乡镇(街道)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仙政办〔2017〕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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