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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古代称为聘礼或聘财,是婚约缔结的证明要件之一。古代立法者肯定的是聘礼这一古老的婚姻仪式,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和庄严感。随着社会发展,彩礼的财产属性不断被放大、彩礼金额攀升、“彩礼观”扭曲,“彩礼纠纷”更是屡见不鲜。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今年的5月份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那么关于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规定和解释的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仙游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林炜和福建闽逸律师事务所余景锋为我们解答这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
首先想请问林法官,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范围是如何认定的?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送的礼物、红包等是否属于彩礼,结束恋爱关系后男方能否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林炜:
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彩礼进行了定义,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如下: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属于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女方可以不用返还。
主持人:
如果遭遇借彩礼索取财物怎么办?余律师帮我们介绍下。
福建闽逸律师事务所 余景锋:
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刑事责任来说,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索取彩礼,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在日常中有这么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他们共同生活过,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林炜: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持人:
现在有很多年轻人迫于压力选择了“闪婚”,登记结婚后又发现双方不适合,不得不选择了“闪离”,像这种双方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林炜: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持人:
就我县目前的情况,多少金额的彩礼算“高额”?
福建闽逸律师事务所 余景锋:
“高额彩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没有一个准确的数额认定标准。彩礼数额是否过高,要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来具体认定。
主持人:
感谢两位嘉宾的倾情解读。彩礼问题,不仅是关乎婚姻幸福的小事,也是关乎社会和谐的大事。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是对美好婚姻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如果彩礼是给姻缘定价,这样的婚姻注定不会圆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就是要为婚姻“减负”,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深化婚俗改革,还需要大家共同改变观念,推动文明新风落地生根,往小处说,是对美好婚姻的祝福,往大里说,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来源:仙游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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