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 部分地区气温突破了40摄氏度。高温酷暑环境下,有许多户外劳动者坚守岗位,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辛勤努力工作,维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必不可少。
那么高温天气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
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黄自航律师
来跟我们聊聊高温天气下
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主持人:
我之前有听说这样一个案例,陈某在某个建筑公司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支付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发放了解暑饮料和防暑药品。公司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黄自航:
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户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地支付高温津贴,否则属于欠薪。当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时,除了申请仲裁外,劳动者还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主持人:
但是如果企业老板以拿了高温津贴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赶工期,这样是否合理合规?
黄自航:
拿了高温津贴,不等同于不能停工休息。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除外。
主持人:
如果是高温天气停工休息期间,这个工资还会发放吗?
黄自航:
是会发放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主持人:
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作业,企业没有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物品。员工因此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作业任务,此时公司能否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自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拒绝作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主持人:
如果说劳动者碰到了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黄自航:
对强制劳动者在没有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立即保护自身健康,保留证据即记录高温环境、保存企业未提供防护用品的证据,保留中暑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同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暑气蒸腾处,民生关切时。保障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对个体辛劳的尊重,更是丈量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尺。每一滴挥洒在烈日下的汗水,都凝聚着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每一份高温中的坚守,都值得全社会致以敬意。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户外劳动者,酷暑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时要积极维权,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让他们在酷暑中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社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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