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变更名字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1-12 21:23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一、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到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三、办理流程: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公民已成年的,提交: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②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④当事人户口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2.未成年人变更名字,需提供: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②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③当事人及亲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申领过的需提供);④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未满18周岁须提交,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⑤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还须提交继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名字的变更。⑥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⑦凡14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还须提交《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⑧当事人户口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五、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