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到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三、办理流程: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公民已成年的,提交: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②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④当事人户口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2.未成年人变更名字,需提供: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②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③当事人及亲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申领过的需提供);④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未满18周岁须提交,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⑤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还须提交继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名字的变更。⑥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⑦凡14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还须提交《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⑧当事人户口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五、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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