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外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三、办理流程:
市内迁移: 1.受理(即办)2.审查(即办)3.决定(即办)
省内跨市: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迁入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在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的即办。
四、所需材料:
省外博士后人员迁移落户: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3.户口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选择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拟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和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方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5.配偶随迁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落户的,提供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需提供)。
省内跨市博士后人员迁移落户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3.户口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选择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拟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和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方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5.配偶随迁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落户的,提供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需提供)。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或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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