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恢复户口(不合格退出现已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
三、办理流程: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原《居民户口簿》;
3.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需提供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五、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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