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原籍我市的院校毕业生所持迁移证与实际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
三、办理流程: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情形一、 原籍我市的院校毕业生所持迁移证与实际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提供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就业报到证》;
3.《毕业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户口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
6.回原籍提供原《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7.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情形二、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或者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派遣的毕业生,因《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供: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就业报到证》(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
3.《户口迁移证》;
4.《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
5. 户口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
6.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五、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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