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家庭户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申请分户的
三、办理流程: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家庭户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分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分户申请表》;
2.原户主《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成年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4.下列材料之一:①《结婚证》②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③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备注:1.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一)夫妻;(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2.分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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