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外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三、办理流程:
市内迁移: 1.受理(即办)2.审查(即办)3.决定(即办)
省内跨市: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迁入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在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的即办。
四、所需材料:
情形一、省外出家人员迁移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
3.户口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集体户口簿》。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情形二、省内跨市出家人员迁移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
3.户口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集体户口簿》。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或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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