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各乡镇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换领、补领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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