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各乡镇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之一的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其中,申领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没有相关产权证明的,提交本人《声明》。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的,没有相关产权证明的,提交亲友出具的住宿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
2.收费标准:首次免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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