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1.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市公民,由当事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办理流程:1.受理(5日) 2.审核(5日)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申领过的需提供);
(三)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四)若当事人户口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除提交1、2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书面更正申请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五、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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