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在本市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或经批准同意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提交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地址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学生集体户仅用于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莆田市集体户设立和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当地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寺庙相关情况说明,或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房屋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
4.单位指定集体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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