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三、办理流程:
市内迁移: 1.受理(即办)2.审查(即办)3.决定(即办)
省内跨市: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3.决定(2个工作日)
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迁入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在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的即办。
四、所需材料:
1.《户口入户申请表》;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4.结婚证;
5.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或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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