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2.审查(3日)3.决定(2日)
四、所需材料:
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持有人签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
2.收费标准: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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