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外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三、办理流程:
1.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的:10个工作日 ①受理(5日)② 审查(5日)③决定(即办)
2.拟落户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受理的:即办
四、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资料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资料5、孙子女或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或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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