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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1-1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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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监护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或者监护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合法身份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一)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1.《出生户口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5.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方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6.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书》。  

(二)国内出生,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出生登记

1.《出生户口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的《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或经公证的声明;

6.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方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7.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分的《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书》。    

(三)国内出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出生户口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4.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签名捺手印);

5.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6.随母落户的,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非随母姓,又没有提交父亲与子女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的,要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即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申报,然后由母亲申请婴儿姓氏变更,更改为随母姓,但申报时父亲信息不予采集录入;

7.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落户方户口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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