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外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外户口迁入,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或拟落户地所属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三、办理流程:
1.受理(5日)2.审查(5日)3.决定(即办)
四、所需材料:
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投靠非抚养方落户: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父母双方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书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5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离婚的子女投靠父母: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申请书4、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5、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6、《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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