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全省通办。公民户口登记在我省期间,需申请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3类户籍证明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到就近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业务窗口或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打印输出该户籍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全国范围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两地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协同做好相关材料信息核实录入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明信息,如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3、因疫情无法回国人员可委托国内近亲属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 疫情期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无法回国人员,可委托国内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委托书、有效期内的中国护照以及所在国签证页复印件、委托人持委托书以及护照资料页合影图像、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闽赣跨省通办”。由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闽赣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未满16周岁的,需由监护人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陪同办理)。
5、“新生儿入户”闽赣跨省通办业务。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暂限定闽赣出生),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父或母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提交父或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原件办理新生儿入户,两地公安机关将在6个工作日内协同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录入工作,并通知群众到申请地领取办结回执,后续可以自行或委托亲友到落户地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莆田市内户籍居民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通办业务的,仍然参照我市“全城通办”业务规定执行。
6、“闽粤桂琼”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凡符合迁入地迁入政策且按照现有规定使用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的迁移事项均纳入户口迁移跨省通办试点。群众持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到迁入地窗口申请,两地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协同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录入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7、户口迁移全国跨省通办。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目前可以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两地公安机关在9个工作日内协同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录入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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