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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称“信息公开办”)负责接收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电股、值班室等其他内设股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信息公开办。
(二)接收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信息公开办,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仙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信息公开办应及时查收,并做好登记。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邮寄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申请的,由文电股负责接收,并与信息公开办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信息公开办的信件,应及时通知信息公开办取件,并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信息公开办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件后,应及时登记,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信息公开办提出拟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信息公开办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信息公开办,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其他股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信息公开办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股室,相关股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3个工作日内将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信息公开办。
(三)会商办理。在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办应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根据要求会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信息公开办在答复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县政府办公室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六、审核
信息公开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县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存在瑕疵的拟答复意见,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必要情况下应邀请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信息公开办起草答复书,报分管副主任审签。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信息公开办应及时存档并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
(一)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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