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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为公文类政府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办文人员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意见,核稿人在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的定性进行复核审批,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承办人员对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初步意见,并对不予公开的意见作出说明。
(二)核稿人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批准,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三)文电股复核文稿时应同时审核办文人员是否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对未确定信息公开属性的应予以退回重新确定。同时应每周将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分别编制目录,转送信息公开办。
(四)信息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目录后,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归类和索引号编制,形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经文电股、电子政务股审核签字,报办公室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五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在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过程中的不确定事项,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进行审议、批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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