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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公文拟办人在公文制作的时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文,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政府内部公文,以及内容尚在讨论、研究中的过程性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涉及权利相对人的利益、与公众无切身利益关系的公文,如行政审批、处罚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文电股对申报登记文号的拟发公文同时登记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要求明确公开属性后再予以登记。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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