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文〔2022〕23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仙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仙游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仙游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县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副县长协商决定,协商难以确定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
八、县长离莆出差、出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要求,俯下身子抓产业、一心一意谋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融合发展,打造美丽仙游,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作出仙游贡献。
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仙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县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文化绿色之城。
十五、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高水平推进“数字仙游”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群众办事百分百满意的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法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和涉外、涉侨、涉台港澳重要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备案材料径送县司法局。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建立健全快速贯彻落实工作机制,科学分解任务,明确办理时限,形成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的工作闭环。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在1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对中央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要在2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在1个月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举措。
对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已明确规定反馈时限的,要按要求及时反馈;未明确反馈时限的,原则上在2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初步办理情况。
对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事项要快速办理、快速反馈。对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件和工作事项,原则上在10日内落实并反馈,特殊情况不超过20日,紧急情况应当随到随办,即时反馈;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的督查,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督查进展情况。
督查工作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为民办实事项目、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任务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对需要督查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承办部门要在完成时限内反馈落实情况。对符合督办要求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相关责任人。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解决。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对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诉求件办理工作,健全接诉即办、快速联动、专题接线、三方联线、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信访评理等机制,提升诉求办理质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县长、副县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县长、副县长通报工作情况;
(四)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五)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能以专题会形式或由分管副县长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十三、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把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各方共识及理据,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县长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把关、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批印。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四、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开会讨论决定。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即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不允许会后推翻、否认会议上表态的意见。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委托召开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或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县委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①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凡在工作日、节假日(含双休日)内离开莆田市区域进行公务活动或处理个人私事的,时间1天以内的,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提前1天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时间在2天以上(含2天)的,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提前1天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工作日、节假日(含双休日)内离开莆田市区域进行公务活动或处理个人私事的,时间1天以内的,要提前1天向县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时间在2天以上(含2天)的,要提前1天向县分管领导报告,按规定分别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呈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表》,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六、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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