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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19]ZS04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9-09-0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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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仙游县九鲤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仙游县九鲤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小平

地址:仙游县九鲤湖管委会

    经查实,仙游县九鲤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 115日在仙游县钟山镇卓泉村集体土地上平整土地,20188月份完成九鲤湖停车场柏油硬化等其他设施。现基建程度为:九鲤湖停车场的土地柏油硬化完成,占地面积为5861㎡,座落位于钟山镇卓泉村,其四至为:东至卓泉村耕地界,西至九鲤线公路界,南至卓泉村耕地界,北至卓泉村耕地界;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 ;占地类型:耕地及林地、其他用地,其占地面积为5861㎡,其中水田3941㎡、林地428㎡及其他用地1492㎡。核对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九鲤湖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现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在卓泉村非法占用的58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 .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5861㎡,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861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1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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