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仙游县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鱼鼓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7775024218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12月租用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鱼鼓山的村集体土地建设驾校,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该场地占用园地9074.06平方米,其中水泥硬化7458.91平方米,绿化面积1565.84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49.31平方米,已构成涉嫌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仙游县长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当事人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勘测笔录;5、长城驾校测绘图;6、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协议书》(土地租赁);9、林业局测绘驾校训练场示意图及规划队鉴定书;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罚款发票复印件等。
2019年 1 月 15 日我局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3项的有关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74.0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9074.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的4535.5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4535.56平方米×15元/平方米=68033.4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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