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圣其,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村灯塔13号
经查,你于1995年3月10日与万福村委会签订《龙眼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承包款按前十年每年1500元后20年按龙眼果树分成比例办法付款,承包万福村鱼鼓山集体土地60亩,用于栽种龙眼树;于2011年12月14日,以每年租金1500元与仙游县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驾校”)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租地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将承包的60亩万福村鱼鼓山集体土地,出租给长城驾校用于建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并向其收取7年租金共人民币10500元,属违法所得。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涉嫌违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当事人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勘测笔录;5、长城驾校测绘图;6、《协议书》(土地租赁)复印件及租金凭证;7、《龙眼承包合同》复印件及付万福村土地承包款凭证等。
2019年 1 月 16日我局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项的有关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2、并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即10500元×15%=1575元。
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没收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开户行: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账户:1405010409022003776;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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