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福建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8号
法定代表人: 陈丽丽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仙游县坝下新天地项目5#、7#、9#、11#、12#、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楼和地下室及裙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测绘报告、其它相关材料 等证据为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 07 月 30 日在莆田晚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自罚告字【2019】第0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对该行政处罚异议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于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建设工程造价为违法建设的建筑单体施工合同价,合计46340万元,46340万元×5%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317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人民币307.55万元,应再补缴人民币贰仟零玖点肆拾伍万元(2009.45万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单,将罚款缴至: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帐号: 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仙游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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