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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罚字【2020】第0003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7-1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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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莆田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滨海新城11号楼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盈龙壹号府3#楼(多层)二层客厅上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11.0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竣工测绘报告  等证据为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6 24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自然资罚告字【2020】第0003号)和《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对该行政处罚异议的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08元(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捌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单,将罚款缴至: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帐号: 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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