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榜头镇溪东村下溪城吴元飞
地址:榜头镇溪东村溪城下份44号
经查实,榜头镇溪东下溪城吴元飞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在榜头镇溪东下溪城土地建设书院及公厅,其四至为:东至通道,南至溪边景观带,西至通道,北至纬二路,占地面积约2705.98平方米,占用土地类型:农用地,建设程度:一层完成及部分地面硬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仙游县榜头镇溪东下溪城吴元飞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书院及公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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