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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新建厂房的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9-2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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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 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枫亭镇九社村

  经查实,被处罚公司: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占用枫亭镇九社村土地进行铁架立柱,被枫亭镇国土所发现,制止后停建,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6月18日再次进行建设,基建程度为铁架完成,枫亭镇国土所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7月29日已完成一层铁房建设,枫亭镇国土所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宗用地坐落于枫亭镇九社村,其四至方位为:东,空地界;西,空地界;南,空地界;北,原有厂房界。占地面积:1539.9平方米(折合2.31亩),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耕地,核对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736-2020年),该地块不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公司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因你单位的用地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73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现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1、一般耕地1.16亩、基本农田1.16亩,罚款1.16亩*666.66平方米/亩*20元/平方米+18000元/亩*1.5倍*1.16亩=46785元,合计罚款46785元。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和第51条的规定,被处罚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935009000245。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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