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在枫亭镇辉煌村塔斗山建设小广场及道路的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540-4号
经查实,被处罚单位: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占用枫亭镇辉煌村土地进行小广场及道路建设,现状动土,被枫亭镇国土所发现,制止后停建,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7月13日再次进行小广场假山和道路路面建设时,枫亭镇国土所再次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3月30日小广场假山及道路基本完成时,枫亭镇国土所又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宗用地坐落于枫亭镇辉煌村,其四至方位为:四至方位为:东,会元寺路界;西,塔斗山界;南,路界;北,塔斗山界。占地面积:933平方米(折合1.4亩),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果地,核对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公司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因你的用地不符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现研究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1、果地1.4亩,罚款1.4亩*666.66平方米/亩*10元/平方米=9333元,合计罚款9333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
被处罚贵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贵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乡镇公开链接
部门公开链接
省内导航链接
省、部委链接
网站标识码:3503220045 闽ICP备05007465号-1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版权所有©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opyright © 2006www.xianyo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