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仙游县榜头镇龙腾社区、泉山社区
经查实,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占用仙游县榜头镇龙腾社区、泉山社区境内土地建设木兰溪防洪工程,其四至为:东:耕地;西:象塘桥;南:木兰溪;北:泉山社区观景台。占地面积7.4亩,占用土地类型:农用地,建设程度:地面硬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现场勘测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木兰溪防洪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闽国土资文(2013)9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现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4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7.4亩的罚款(9000元/亩):7.4×9000=66600元.
你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帐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和第51条的规定,你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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