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仙游县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安社区兴国东路376-15号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锦安花园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章建设利用楼栋为:3#楼8层层高为3.28米(审批为3.00米),超过0.28米,其建筑计容面积170.68㎡;5#楼2∽4层实测层高3.3米,(2∽4层审批层高为3.2米),超过0.10米,其建筑计容面积共为396.72㎡,总计567.4㎡。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委托函;2、仙游县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询问笔录;5、锦安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锦安花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用地批准书》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9、《锦安花园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0、《仙游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仙自然资罚听字[2021]第6号),你公司收到我局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47256.72元(以住建局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数)。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第一款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春蕊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公章)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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