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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自然资行罚[2021]第4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11-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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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光

  地址:仙游县鲤城镇十字街解放西路451、457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仙游县财富广场7#、8#楼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竣工测绘显示,7#楼闷顶层被违法利用573.51平方米,8#楼闷顶层被违法利用434.23平方米,共计1007.7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仙自然资罚听字[2021]第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申请听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规销售闷顶层的违法收入人民币2364200元(大写:贰佰叁拾陆万肆仟贰佰元整)依法予以没收。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单,将违法收入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收缴户,开户行:建设银行仙游支行,账户:350636307156241035009000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94-8591662

  地  址: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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